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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

河南省老龄产业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河南省老龄产业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河南省所属各市、县、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为老年人养老筹备资金,用于发展公益养老,投资开发养老产品,建设养老基地共享养老资源等公益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捐赠出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

第六条

    办公地址: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28号附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老龄人养老储蓄,根据年龄和缴纳养老储蓄金额,可分为终身养老,差额养老。

    (二)发展公益养老,投资开发创新老年健康用品。

    (三)建设养老基地,根据国家及河南省十三五规划投资建设国际标准的中原国际养老文化产业集聚区,共享养老资源。利用互联网加养老,加强与省内外养老机构、基地合作开展互动式养老,努力提高我省养老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培训老年健康医师,老年健康管理及服务人员。

   

第三章  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人以上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各一人。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监事、分支机构若干。理事长、 会长 、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十八个省辖市、十个省直管县设立分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如无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和条件:

(一)热爱老龄事业,关心老龄健康;

(二)具备一定学历并从事养老事业的爱心大使;

(三)有一定募捐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一般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记录,不存在诚信问题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二届理事由理事长、会长、根据工作需要捐赠情况、共同协商确定,提名并报业务主管备案。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长、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义务:

   (一)代表理事会开展募捐,提供相应资助和投资目标,提交理事会研究确定。

(二)积极参加有关老龄产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新增补的副理事长、副会长、每年须向基金会捐赠30万元。各省辖市分会会长每年须向基金会捐款10万元。省直管县分会会长每年须向基金会捐款5万元。一年内无募捐业绩自行离职,本会另选新人出任。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事长、会长提名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理事长、会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长、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开展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落实理事会决议;

     ② 落实理事长、会长的各项工作安排;

      ③ 组织制定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由企业机关、自然人、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开发老龄产品,用品的合法收入;

   (三)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不得挪作非养老项目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协助捐款单位和个人创建养老基地搞好养老服务;

   (二)投资建设;国际标准的中原国际养老文化产业集聚区

   (三)培训老年健康医师,利用现代化技术、设施、设备及合理的膳食搭配为老年进行健康治疗、康复。管理及服务费用。

(四)和其他省、市养老机构、养老基地、养老项目开展横向合作,为我省老年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养生服务,努力实现候鸟式养老服务;互动式养老。

(五)投资老龄产业产品研发、生产和创新改造;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实行理事长、会长分别负责制。每人支配权不超过当年总收入的10%。

    各分会每年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收入的10%。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归还债务,损赠的方式支持老龄产业的发展。

   (二)拍卖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老年产业的发展。

   (三)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机关处理,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构、主管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03月0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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